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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租赁客运服务合同(参考)

 

旅游客运确认合同

甲方:租车人

乙方:车辆提供单位

电话:

电话:

内容: 烦请预订: 年 月 日

出车时间

出车线路

车型、辆数

发车时间地点

客运价格

净价: 元

其他费用:( 1)过路费(2)过桥费(3)高速公路费(4)景点停车费(5)司机的餐费(6)油费由 支付;

其它费用(如:违章行驶罚款、车辆被扣、车辆维修、安全事故处理等费用)由   乙方 支付。

费用结算

车辆出发前,甲方应付给乙方车款 元,客运 结束后,若未发生任何违约问题,应付清剩余车款。(交给: )

附: 客 运 协 议 其它条款

租车人 (以下简称甲方); 车辆提供单位 ( 以下简称乙方)

经友好协商,甲乙双方就旅游客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:

• 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客运服务,应尽可能地提前(口头或书面)通知乙方,一旦双方确定包租,无不可抗拒的原因(如政策、天气等)不得中途毁约,若中途毁约,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,毁约方应按照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的 2倍进行赔偿。

•  乙方应保证为甲方提供客运服务的车辆各项手续齐全、性能优良、无安全隐患、车辆及第三者保险齐全、司机驾驶技术经过考核合格、驾龄在 5年以上、车辆清洁卫生、符合旅游用车标准,坚决杜绝带故障出行、司机驾驶技术不良或疲劳驾驶等安全隐患,否则发生安全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。

三、车型及客运款、用车时间、行车线路、集合时间地点、结算见上表 .

四、乙方应服从甲方客人的线路安排。

五、乙方发生下列问题,甲方有权扣掉部分包车款:

•  中途拒绝按照甲方客人要求的线路行驶的;

•  以拒绝行车相要挟,要求中途增加车费的;

•  未经甲方同意,擅自带非驾驶人员上车的;

•  司机对待客人态度恶劣,不按规范提供车辆或驾驶服务,遭到客人投诉的;

•  司机不配合甲方全陪的工作,有意进行刁难的;

•  包车未结束,司机就以种种理由强求甲方付清包车余款的;

•  提供客运服务的车辆状况未达到协议标准的;

•  司机在出发时和游览途中不按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候客人的;

•  车辆在行车途中发生机械故障,无法取得客人谅解的,发生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。如需另调车,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
如果发生这类事件,甲方有权从车费中扣除实际发生的赔偿款,情节恶劣的,加倍扣款。如果车款已付清,甲方有权在客运结束后,将乙方上述问题上诉法院进行调解。

六、甲方客人延长客运服务时间的,应按约定标准增加包车款。

七、甲方不负担乙方司机在客运期间随团游览的费用。

八、 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一切安全事故,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
九、乙方 名司机的住宿由甲方安排,住宿标准参照甲方导游,乙方不得就住宿条件提出额外的要求。否则,费用自付。

十、以上协议一式贰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甲方签章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乙方签章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年 月 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 月 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司机姓名 :          手机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车号:

  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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